離 婚 資 料
財 產 分 配 、 贍 養 費
  • 法 庭 在 頒 布 最 終 離 婚 令 ( 正 式 離 婚 ) 前 , 有 責 任 對 離 婚 雙 方 及 其 子 女 作 出 最 公 平 的 財 政 安 排 。 雙 方 必 須 將 其 財 務 狀 況 及 建 議 呈 交 法 庭 , 當 法 庭 聆 訊 有 關 資 料 後 , 會 視 乎 雙 方 的 年 齡 、 需 要 、 婚 齡 、 學 歷 、 謀 生 能 力 、 收 入 、 擁 有 的 物 業 、 對 家 庭 的 貢 獻 、 離 婚 前 的 生 活 水 平 、 子 女 的 經 濟 需 要 等 等 , 就 贍 養 費 及 物 業 分 配 事 宜 , 作 出 判 決 。
贍 養 費  
a) 按 月 定 期 支 付 前 配 偶 和 子 女
 
b) 一 次 過 繳 付  
   
物 業 分 配
 
  • 法 庭 可 判 令 離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將 其 結 婚 時 的 住 所 、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的 物 業 轉 移 給 另 一 方 或 出 售 物 業 各 取 所 得 。
   
扣 押 入 息 令  
  • 這 是 一 項 追 討 贍 養 費 的 措 施 ; 如 果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在 沒 有 合 理 的 解 釋 下 拖 欠 贍 養 費 , 贍 養 費 受 款 人 便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, 扣 押 支 付 人 的 入 息 。
  • 當 扣 押 入 息 令 發 出 後 , 法 院 會 要 求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的 入 息 來 源 ( 例 如 : 僱 主 、 租 客 、 持 有的 股 份等 等 ) 從 支 付 人 的 入 息 中 扣 除 扣 押 入 息 令 規 定 的 金 額 , 直 接 支 付 受 款 人 。
  • 若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在 無 合 理 辯 解 的 情 況 下 , 沒 有 遵 照 法 院 的 判 令 , 即 屬 違 法 , 可 被 判 罰 款 或 要 經 過 法 律 程 序 才 繳 付 , 法 院 可 向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收 取 附 加 費 , 以 圖 阻 嚇 作 用 。
  • 《 扣 押 入 息 令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已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廿 五 日 開 始 實 施 , 根 據 這 條 條 例 , 當 法 院 作 出 贍 養 費 令 時 , 如 法 官 有 理 由 相 信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不 會 按 照 判 令 準 時 支 付 受 款 人 贍 養 費 , 法 院 有 權 在 作 出 贍 養 費 令 的 同 時 , 即 時 向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發 出 扣 押 入 息 令 ; 此 外 , 如 果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和 受 款 人 同 意 , 法 院 亦 可 發 出 扣 押 入 息 令 。 法 院 可 以 主 動 、 或 在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或 受 款 人 任 何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時 , 發 出 扣 押 入 息 令 。 條 例 並 賦 權 法 院 可 以 免 除 或 放 寬 《 扣 押 入 息 令 規 則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十 三 章 附 屬 法 例 A ) 內 訂 明 的 程 序 或 縮 短 訂 明 的 期 限 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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