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 婚 資 料
離 婚 的 理 由
  • 根 據 香 港 婚 姻 訴 訟 條 例 , 如 果 申 請 人 能 夠 透 過 下 列 最 少 一 項 事 實 向 法 院 証 明 他 / 她 的 婚 姻 已 破 裂 至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, 並 已 結 婚 一 年 ( 除 非 証 明 對 方 人 格 是 異 常 敗 壞 或 不 能 離 婚 會 令 申 請 人 非 常 痛 苦 ) , 就 可 以 申 請 離 婚 :

    a) 配 偶 與 人 通 姦 , 及 無 法 忍 受 共 同 生 活 ;

    b ) 無 法 忍 受 配 偶 的 不 合 理 行 為 ( 例 如 : 虐 打 配 偶 / 子 女 、 因 配 偶 欠 債 以 致 受 恐 嚇 、 配 偶 不 做 家 務 、 對 配 偶 不 關 懷 等 等 ) ;

    c ) 遭 配 偶 遺 棄 最 少 連 續 一 年 ;

    d )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和 已 分 居 最 少 連 續 一 年 ;

    e ) 雙 方 已 分 居 最 少 連 續 二 年 。

  • 只 要 雙 方 復 合 連 續 不 超 過 半 年 , 若 想 再 分 居 , 之 前 分 居 的 時 間 亦 可 計 算 在 內 。
  • 申 請 人 可 自 行 往 家 事 法 庭 申 請 離 婚 , 若 涉 及 訴 訟 , 可 聘 請 律 師 或 經 法 律 援 助 署 (有 經 濟 困 難 者), 可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, 向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; 直 至 家 事 法 庭 批 准 及 頒 布 正 式 離 婚 令 , 婚 姻 才 算 正 式 終 止。
 
[   父 母 篇   |   孩 子 篇   |   名 人 心 聲   |   資 源 篇   ]

© 2002 Caritas Family Service Project on Extramarital Affairs. ALL right reserved.